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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省政法干警实行特殊岗位津贴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 : 2009-06-29 00:00

各地、市、县(区)财政局、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央提出的从优待警精神,为调动干警的工作积极性,提高政法队伍的战斗力,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经研究,决定全省政法干警实行特殊岗位津贴,具体通知如下:

一、享受的范围和对象:

实行津贴的范围为各级公安、安全、检察、法院、司法、政法委六大部门,享受的对象限于上述部门中经各级政府编制部门核定的行政编制内的现有在岗干警(含其他工作人员,下同)。上述部门的离退休人员、所属院校教职工和其他事业单位人员以及监狱、劳教局所属单位的工人不享受特殊岗位津贴。

二、津贴标准:

1、专职从事刑侦、技侦工作的干警每人每月180元;

2、公安、安全部门的其他干警以及监狱、劳教管理部门的干警每人每月100元;

3、检察、法院、司法、政法委机关的干警每人每月70元。

三、实行以上特殊岗位津贴标准后,省有关部门原来出台的如公安、安全机关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特殊岗位津贴即闽人薪[1995]9号文和公安机关专职从事刑侦、技侦工作的干警实行特殊岗位津贴即闽公通[1996]1号文等重复或不规范的津贴、补贴项目同时停止执行。

四、发放办法:

特殊岗位津贴的发放要按照奖优罚劣、奖勤罚懒的原则,与工作实绩考核和岗位考勤挂钩,不搞平均发放。在严格考评的基础上,每月造册,经本单位领导审核。报工资基金主管机关批准后,按月随工资发放。有下列情况者不发或减发特殊岗位津贴:

1、脱产离岗学习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学习期间不发;

2、事假、病假、年休假、探亲假、分娩假期间不发;

3、凡当月考勤不在岗时间累计达10天以上(含10天)的人员当月特殊岗位津贴不发;

4、因犯错误被立案审查或羁押等不在岗期间暂时停发,待结案后,确属每月问题的所停发的津贴予以补发;有问题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处分期未满或虽未规定处分期但处分期不满一年的,特殊岗位津贴停发;受其他轻处分的,从结案之月起享受特殊岗位津贴,所停发的津贴不予补发;

5、调离上述工作部门和办理离退休的人员,从调离上述工作部门和办理离退休手续之下月起停发;

6、在政法六大部门内部调动工作的人员从调动之月其执行所在部门、岗位的津贴标准;

7、其他表现很差、群众意见很大等情况的人员,单位可决定减发或不发。

五、经费开支渠道:

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从预算内安排的行政事业经费和各单位预算外资金中统筹核定解决,在“补助工资”科目中列支。

六、林业部门的各级公安干警可比照上述规定执行特殊岗位津贴,所需经费暂按原资金渠道开支。

七、执行时间:

199711日起执行。

八、组织领导:

全省政法干警实行特殊岗位津贴,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广大政法干警的关心,各级人事、财政和政法各部门一定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执行政策,保证特殊岗位津贴的顺利实施。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事厅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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