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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类津贴、补贴进行归并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 : 2009-06-29 00:00

省直各单位,中央驻闽单位:

为便于管理,经研究,现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各类津贴、补贴项目、标准予以适当归并,具体通知如下:

一、将闽人薪〔19942号文附表的“岗位津贴”与物价补贴22元两项合并,为“岗位津贴”(见附表一)。

二、将199610月出台的岗位津贴和19971月出台的适当补贴标准合并,二项合并为“职务津贴”(见附表二)。

三、在省直在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的闽人薪〔19942号文规定的山(地)区补贴50元、19961月出台的福州地区物价补贴30元、省直在榕机关、事业单位的综合补贴和1993年工改时保留的原七(八)类地区工资差(统一按处级以下人员5元、副厅以上干部和教授10元的标准)四项合并为“福州地区补贴”(见附表三)。省直非在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地区性补贴标准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下列情况之一的工作人员,停发上述归并后的“岗位津贴”和“职务津贴”:

1、受党、团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的,处分期未满或虽未规定处分期但处分期未满一年的;

2、违反计划生育超生孩子未满七年的;

3、当月病、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十五天的;

4、表现很差,群众意见很大的。

五、归并后的岗位津贴、职务津贴、福州地区补贴、考勤将均列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手册管理。非在榕单位未列入归并的,仍按原规定的项目、标准执行。

六、经费开支,仍按归并前项目规定的原有渠道解决。

七、审批办法。各单位按本规定认真填写津贴、补贴归并后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花名册》(见附表四),所增工资基金省直厅局级单位报省人事厅审批,其他单位由各主管厅局审批。

八、从200031日起执行。

附:表一至四

 

                   福建省人事厅

                   福建省财政厅

                   000年二月二日

 

附表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津贴标准表(略)

附表二:省属在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等级)津贴标准表(略)

附表三:省直在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州地区补贴标准表(略)

附表四: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花名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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