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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全省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证办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 : 2007-10-15 00:00

 

各市人事局、省直及中央在闽单位人事(老干)处: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证填写、办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必须使用“福建省人事厅”统一制发、印有“福建省人事厅”印章并有防伪标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退休证”。
    二、退休证的领取:省直和中直在闽单位由各主管单位经办人员持本单位人事(老干)部门介绍信到省退管办办理领取手续;各市、县(区)按照闽退管[2006]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退休证内页内容由退休干部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填写,厅级干部退休证第一页内容由省退管办负责填写,第二页由退休干部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填写。
    四、填写应使用碳素(或蓝黑)钢笔,用正楷字体填写或用票据打印机打印,其格式可参照“福建银色人才网”(
www.fjysrc.gov.cn)下载中心的“退休证打印样本”(按照退休证格式的尺寸设计)。
    五、填写方法和注意事项
   (一)“照片”处,贴1寸近期正面免冠照片,处级以下(含处级)退休人员在照片右下角加盖主管单位钢印,厅级干部由省退管办审核后到省政府办公厅加盖钢印。
   (二)“字 号”处,处级以下(含处级)退休人员由主管单位人事部门编号,厅级退休干部由省退管办统一编号填写。
   (三)“社会保障号码”处,退休人员参加社保的须填写,没有参加社保的单位可暂不填写。
   (四)“发证日期”,以发证当日时间为准,厅级退休干部的由省退管办填写,其他的由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填写。
   (五)“姓名”填写要与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姓名一致。
   (六)“民族”处,填民族的全称,如:汉族、藏族。
   (七)“籍贯”处,填祖籍地的省、市(县),如:福建福州、山东寿光;直辖市可直接填市,如:北京、上海。
   (八)“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以干部人事档案记载的、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认定的为准。
   (九)“退休前身份”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单位填“国家公务员”或“工勤人员”,事业单位填“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填“事业单位工勤人员”。
   (十)“原工作单位”处,填写退休前所在单位全称,如: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
   (十一)“原职务或职称”处,填写退休前担任的行政职务或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全称,如:副厅长、副巡视员,高级工程师等;部分退休前享受副厅级待遇的按照闽委干文件表述填写。
   (十二)“退休时间”处,严格以干部人事任免管理机关批准退休的行文时间为准填写。 
   (十三)“批准退休单位(盖章)”处,厅级干部须到省委组织部盖“省委组织部”的印章,其他人员须盖退休前单位主管部门的印章。
   (十四)“接受安置单位(盖章)”处,盖退休前所在单位的印章。厅级干部须到省退管办审核办理退休证前盖所在单位的印章。
   (十五)退休证中凡需要填写号码、时间(日期)的均用号码机打印或填写阿拉伯数字,字迹不得潦草。
    联系电话:0591-87879020,联系人:陈振建
                   


二00六年八月八日

 

 

 

 

主题词:退休干部管理   退休证   通知
福建省人事厅办公室           2006年8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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