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4-0609-2026-00044
- 文号: 闽人社文〔2026〕11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生成日期: 2026-07-24
- 有效性: 有效
各设区市人社局、工信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总工会,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经发局、财金局、交建局、市场监管局、执法应急局、总工会:
为切实做好“十五五”时期工伤预防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2026—2030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6〕20号)精神,我们制定了《福建省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2026—2030年)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人社部门要会同相关单位制定五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6年9月底前报省人社厅备案,每年12月底前将计划落实情况报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总工会
2026年7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
(2026—2030年)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2026—2030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6〕20号),切实做好“十五五”时期工伤预防工作,更好地发挥工伤保险积极功能,服务福建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和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在总结上一个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历次全会和省委十一届九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完善“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体系,把工伤预防作为工伤保险优先事项,树牢预防优先理念,不断提升工伤预防意识和能力,从源头上降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风险,从根本上保护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劳动者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为我省“十五五”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
——工伤事故发生率持续下降,重点行业5年降低10%左右;
——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发生率逐步降低,重点平台企业5年降低10%以上;
——工作场所劳动条件持续改善,职业性尘肺病等重点职业病发病人数明显下降。
三、主要任务
(一)健全工伤预防联防联控机制
1.夯实联席会议制度机制。各地人社部门要与财政、应急管理、卫健、工会及工信、住建、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行业主管部门,健全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工伤预防重点工作,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协调联动。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通过联合检查、专项督查等方式,督促用人单位认真落实工伤预防主体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2.建立完善跨部门信息数据共享机制。实现人员信息、事故信息、职业病信息和工伤信息等相关数据实时或定期共享,确保各成员单位及时全面掌握用人单位工伤事故、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以及职业伤害发生的类型、高发岗位、高发人群、基金支出等情况。
3.强化协同治理与效能监督。发挥各成员单位职能优势,对各类安全隐患、工伤事故苗头性问题和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现象,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手段开展重点治理,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未按规定落实主体责任、未及时整改的用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应依据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严肃处理;对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工伤事故多发的企业实施重点监控。对具有代表性或典型性的工伤事故,相关部门要在全省范围或行业领域内采取警示、通报等措施,以案促改,推动同类问题整改,避免类似事故重复发生。建立治理效果跟踪评价机制,将整改落实情况纳入部门年度工作评价。
(二)强化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牢固树立工伤预防优先理念,严格遵守社会保险、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等法律法规,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主动做好工伤预防工作,加大工伤预防投入,加强工伤预防教育培训,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履行工伤预防主体责任。要按照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要求,压紧压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对未按规定落实主体责任的用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应依法严肃处理。
(三)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作用
支持有条件、有能力、有意愿的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及第三方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工伤预防工作,鼓励大中型企业发挥示范作用,带领同行业中小微企业开展工伤预防工作,第三方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参与的工伤预防项目要充分发挥专业化技术服务水平。各地人社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探索建立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及第三方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清单,编制有关项目申报指引,规范项目申报、实施、评估问效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切实发挥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及第三方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的作用。
(四)瞄住盯紧工伤预防重点行业
1.科学确定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各地要在建立完善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监测统计基础上,由人社部门会同财政、卫健、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对工伤预防相关数据的分析,研究确定工伤预防重点领域,依法确定重点项目。本期计划主要围绕危险化学品、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机械制造、即时配送等重点行业企业开展,同时重点关注上下班交通事故伤害、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等情形。各地要结合本地区产业结构、事故分布和职业病危害特征,明确本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列出清单,建立台账,有针对性开展工作。
2.规范推进工伤预防项目的实施。按照《福建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范工伤预防费的使用和管理,完善项目申报、评审、实施、评估全流程闭环管理,持续推进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建立项目实施效果跟踪评估机制,将事故发生率下降幅度、隐患整改率、培训覆盖率等指标纳入项目验收标准,促进用人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切实降低工伤事故伤害和职业病的发生率,确保工伤预防项目取得实效。
(五)全面加强工伤预防宣传
各地要针对列入2026—2030年全省工伤预防重点行业和领域,结合每年6月全国工伤保险(工伤预防)集中宣传月活动,每年确定一个宣传主题、组织一次集中宣传活动。要充分发挥各部门和有关行业企业的宣传作用,抓住安全生产月、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大型系列招聘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等重点时段、重要节点、重大事件,通过“报、网、微、屏”等传统媒体和新媒体,采取科普讲座、警示教育、知识竞赛等形式,运用公益广告、动漫、短视频、图表图解、典型案例、身边工伤事故等群众易于接受、感染力强的宣传方式,广泛深入宣传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交通事故防范、心脑血管疾病防治等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职工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职业健康意识。加强对一线职工、新就业形态人员、技工院校学生等宣传,推动宣传进企业、进工地、进园区、进社区、进校园等。发挥好行业主管部门、工业园区、大中型企业等的工伤预防警示教育基地作用。
(六)积极创新工伤预防培训
1.实施重点对象精准培训。各地要实施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工伤预防培训,重点行业企业要加大对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力度,对重点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健康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一线班组长等进行重点培训,提升全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和预防工伤的能力。
2.强化技工院校教育培训。全省技工院校要全面开设工伤预防培训课程,将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与工伤预防的政策法规、安全生产事故防范知识、工伤事故与职业病警示教育等作为工伤预防教育培训必修内容。技工院校学生实习前须参加安全防护知识岗位规程教育和培训并进行考核,使其初步具备工伤预防方面的基础知识,提高实习学生的安全意识。
3.创新多元化培训方式。积极创新培训方式,配合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人”培训;开展供应链核心企业(龙头企业)向上下游企业(同行业中小微企业)输出安全健康管理经验和工伤预防资源的协同式培训;依托工业园区等探索建立“园区—行业—企业—班组”培训的组团式培训。各地要因地制宜,创新培训方式,注重培训实效。工伤预防培训可减免相应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培训学时。
(七)充分发挥工伤保险费率的调节作用
各地要充分发挥浮动费率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在执行全省统一的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严格落实《福建省工伤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浮动管理办法》(闽人社文〔2026〕2号),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对其工伤保险缴费费率进行浮动,促进用人单位主动做好工伤预防,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各参保单位的工伤风险状况进行1次全面评估,并依据其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的档次。
(八)建立完善工伤事故(含职业病)监测指标体系
各地要构建工伤事故动态微观数据集,系统归集积累用人单位参保人数(行业类型分布)、工伤认定数(事故类型分布)、劳动能力鉴定数(伤残等级分布)、基金支付数据以及工伤预防费使用等数据;加强数据开发和分析应用,掌握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规律(高频原因、岗位、地点)、行业工伤事故发生率、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预防开展情况及预防费使用率、基金支缴率等指标,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岗位的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监测分析与风险预警,为精准开展工伤预防、科学浮动费率、完善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九)探索“人工智能+工伤预防”智能化应用
各地要依托省级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平台,建立工伤预防数据库。积极发挥人工智能作用,部署兼具政策评估、智能辅助评审及事故伤害预警等功能应用,探索开展工伤预防行业模型训练,深度分析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情况,精准识别工伤预防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人群和重点岗位。探索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在线监测预警系统,特别是针对矿山、建材等涉尘岗位。利用人工智能丰富工伤预防宣传和培训内容,探索利用虚拟现实(VR)和增强现实(AR)应用技术开展培训宣传。发挥人工智能、信息化在工伤预防项目管理、评估问效方面的作用,对项目进行全周期、全流程、全方位智能监管。
(十)持续推进工伤预防职业化建设
建立完善工伤预防专家库,规范工伤预防专家申报和管理,遴选工伤预防、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等方面的专家,负责工伤预防立项评审、宣传培训、问题诊断、措施制定、评估验收等专业技术相关工作,提升专家参与程度。各地区间专家可以共享。鼓励探索建立重点行业(地方)工伤预防标准,注重发挥工伤预防咨询师的作用。
(十一)探索建立工伤预防警示教育基地
各地要发挥好行业主管部门、大中型企业在工伤预防工作中的作用,按照2026—2030年全省工伤预防的重点行业和领域,结合当地产业特色,在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高发易发企业中构建“综合示范+产业特色”工伤预防警示教育基地集群。在工伤预防宣传培训活动中,要充分发挥工伤预防警示教育基地的作用,组织现场教学,增强培训实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工伤预防关乎民生福祉,是一项系统工程和民心工程。人社、应急管理、卫健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职业健康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负责各自领域工伤预防项目的实施和监管。工会组织要发挥好监督作用,督促企业落实工伤预防主体责任,切实维护好职工合法权益。人社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部门作用,科学确定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和项目,发挥好部门联动工作机制作用。要努力形成政府引导、用人单位负责、市场运作、职工参与的工伤预防格局,推动工伤预防工作有序开展。
(二)勇于创新发展。各地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加强工伤事故、职业病及工伤预防数据积累和统计分析,推动解决工伤预防重点难点问题。要建立示范引领和奖惩激励机制,加大工作引导力度,增强用人单位履行主体责任的自觉性。要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及时发现并解决工作开展中遇到的问题。要立足实际,大胆创新,探索创建一批可操作、可监管、可评价、可推广的工伤预防工作模式,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形成良好示范。
(三)强化经费保障。各地要认真落实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按照《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3号)和《福建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编制工伤预防费用支出计划。省级有关部门要按要求编制工伤预防项目预算,为开展工伤预防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四)加强监督管理。将工伤预防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对设区市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内容,提高工伤预防工作的实效。各地要规范工伤预防项目申报和服务合同管理,引入专家评审机制,科学合理确定项目,明确实施要求,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管理和监督,严格落实项目验收制度。建立工伤预防档案管理制度,实现可查询、可追溯的全过程管理。要确保工伤预防费依法合规支出和使用,专项用于宣传和培训项目,不得挪作他用,不得超出规定使用。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套取(骗取)工伤预防费的,依照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建立长效机制。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细化工作流程,健全抓落实长效机制,杜绝一阵风、一刀切,推动工伤预防常态化、规范化和机制化。每年12月底前,由责任部门向同级人社部门提供当年工作情况及相关数据信息。要发扬钉钉子精神,以五年为一个周期,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保持政策稳定性和工作连续性,一年一年干下去,一期一期干下去,久久为功,常抓不懈,推动工伤预防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成效。
附件:1.福建省工伤预防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2.福建省工伤预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3.工伤预防监测指标体系
附件1
福建省工伤预防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童长峰 省人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成 员:叶立飞 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处长
吴高信 省工信厅装备工业处副处长
张翼飞 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处长
刘艽明 省住建厅工程建设管理处处长
苏毕松 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监督处三级调研员
缪长安 省卫健委职业健康处处长
戴文益 省应急管理厅调查统计处处长
陈何杰 省市场监管局价格监督检查处处长
赵令强 省总工会劳动和经技工作部部长
附件2
福建省工伤预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统筹协调联席会议各项工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制订工伤预防相关政策,督促指导全省工伤预防工作,编制全省工伤预防经费预算,组织实施省本级工伤预防工作。
(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督促指导全省工信领域的安全生产及工伤预防工作,并提供本行业安全生产及工伤预防相关信息。
(三)省财政厅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工伤保险基金预算,保障工伤预防工作经费。
(四)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督促指导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行业开展安全生产及工伤预防工作,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并提供本行业安全生产及工伤预防相关信息。
(五)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督促指导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开展安全生产及工伤预防工作,并提供本行业安全生产及工伤预防相关信息。
(六)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尘肺病等重点职业病精准防控,督促指导全省矿山、冶金、化工、纺织、建筑等行业开展职业卫生防护工作,并提供相关行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信息。
(七)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督促指导全省危险化学品、矿山、机械制造等行业开展安全生产及工伤预防工作,并提供相关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分类数据等信息。
(八)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约谈提醒等工伤预防工作。
(九)省总工会负责督促全省各类用人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及工伤预防主体责任,发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强化工业园区、即时配送站点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队伍建设,开展群众性排除安全隐患活动,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附件3
工伤预防监测指标体系
| 监测指标名称 | 监测指标1 | 监测指标2 | 监测指标3 |
| 工伤人员情况 | 人员信息 | 工伤时间 | 工伤认定情形(7+3) |
| 单位名称 | 工伤地点 | ||
| 所属行业 | 工伤部位 | 伤残等级(1-10) | |
| 所在岗位 | 事故类型 | ||
| 用人单位工伤预防情况 | 单位名称 | 工亡人数 | 单位工伤发生率 |
| 所属行业 | 工伤人数 | ||
| 参保人数 | 1-10级伤残人数 | ||
| 地区工伤预防情况 | 上一年度征缴收入 | 工伤预防项目总数 | 地区工伤发生率 |
| 当年工伤预防费支出 | 宣传项目数 | ||
| 宣传项目支出 | 培训项目数及培训人数 | 地区重点行业工伤发生率 | |
| 培训项目支出 | 重点行业培训项目数及培训人数 |
关于监测指标及说明:
1.工伤发生率=参保工伤认定人数/工伤保险参保人数;
2.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发生率=当年职业伤害人数/当年职业伤害参保人数;
3.监测指标1的人员信息应包含工伤职工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性别、参保状态等;
4.监测指标1的所属行业按照现行有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执行;
5.监测指标2的事故类型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分类与编码标准(GB6441-2025)执行;
6.监测指标3的工伤认定情形是指《工伤保险条例》第14和15条规定的情形;
7.监测指标不需要由个人或用人单位填报,优先通过社会保险生产数据、统计调查数据、工作情况获取。用人单位工伤预防情况监测关注发生工伤事故或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的用人单位,没有发生事故的单位不需要监测;
8.地区工伤预防开展情况监测指标由社会保险行政或者经办部门根据实际按年度监测;
9.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监测,监测数据用于工伤预防项目确定、实施、评估等工作,做好信息保护,监测数据不对外公开发布;
10.监测指标中征缴收入、工伤预防费支出的单位为万元,工伤预防项目数的单位为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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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政通 
闽公网安备3501020200007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