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4-0609-2019-00157
- 文号: 闽人社文〔2019〕140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生成日期: 2019-06-25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省社会劳动保险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闽政〔2018〕20 号),加快统一全省待遇计发参数,经研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9年1月1日以后新退休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按照《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实施意见》计发养老金(含基本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时,原使用的“本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不含厦门)”统一调整为“本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含厦门)”;计算平均缴费指数时,2019年以后缴费年度的指数统一采用全省(含厦门)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2018年及以前年度的指数仍按原口径计算。今后国家出台新办法时,再按新办法执行。
二、2019年1月1日以后参保离退休人员死亡,按《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计发丧葬补助费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统一按上一年度全省(含厦门)月平均工资口径执行。
三、各级人社部门负责指导本级经办机构,及时做好2019年以后新退休人员养老金和死亡参保离退休人员丧葬补助金计发工作。省社会劳动保险局负责全省信息系统参数调整,并做好全省经办人员业务操作培训工作。
四、厦门市要按照省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意见的通知》(闽人社文〔2018〕305号),加快执行全省统一的待遇计发办法,最迟从2021年1月1日起采用全省统一的平均工资口径计发待遇。如省级按国家要求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9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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