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4-0618-2017-00249
- 文号: 闽人社办〔2017〕208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生成日期: 2017-09-01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综合执法局:
2016年2月1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新产假政策实施以来,得到了广大职工的普遍欢迎和拥护,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将《条例》有关产假规定落到实处,切实维护广大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地要充分认识《条例》有关产假规定对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该规定的落实工作,并将此项工作作为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重点任务,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充分利用人社部门宣传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并引导用人单位认真学习贯彻《条例》,自觉执行好《条例》有关产假规定。
三、加强执法检查。各地人社部门要联合计生部门、工会组织等,加强对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产假规定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落实女职工产假规定的,及时进行教育劝导并责令改正。要进一步畅通维权渠道,及时受理侵害女职工产假权益的违法案件,并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7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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