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4-3000-2013-00151
  • 文号: 闽人社函〔2013〕200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生成日期: 2013-05-02
关于省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第20133036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闽人社函〔2013〕200号
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时间: 2013-05-02 00:00

蔡耀添委员:

《关于建立合理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建议》(第2013303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将物价上涨情况纳入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是《社会保险法》的明确要求

《社会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社会保险法》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我省2012年和2013年调整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均由我省物价指数上涨情况、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及退休人员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三部分构成,这正是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的体现。将物价指数上涨部分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情况部分分列,是为了在贯彻《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同时,让广大企业退休人员更简单明了地了解调整养老金的构成状况,不至于把两者混淆。

二、关于加大退休人员个人缴费年限挂钩力度的建议

对于您所提的加大退休人员个人缴费年限挂钩力度问题,近几年我厅和省财政厅等部门进行了深入研究。我们认为,在养老金待遇调整工作中加大退休人员个人缴费年限挂钩力度,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可以促进参保人员早参保、长缴费,我们这几年在调整中也考虑了这一因素,但同时也应该注意到以下问题:一是退休时养老金的待遇确定已经有这一因素。按照现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缴费年限长的,计发的养老金待遇水平就高,如果在每次调整养老金时再大幅与缴费年限挂钩,势必导致新的不平衡。二是挂钩幅度太大易引发矛盾。近几年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调整,我省已连续7年与缴费年限适当挂钩,每个缴费年限每月累计增加8元左右,退休人员月人均标准累计增加250元左右。目前我省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中,视同缴费年限约占一半,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十分复杂,涉及社教、临时工、落实政策、精简、公私合营等众多历史问题,如果继续加大挂钩的幅度,将会改变对缴费年限调待因素的预期,会刺激职工再翻历史老账,容易引发新的矛盾,不利稳定和谐。

三、关于调整养老金工作时机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工作十分重视,为了让广大企业退休人员共享改革和发展的成果,在国务院统一部署下,2005年以来,每年由人社部、财政部专门下发通知,明确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增幅标准、调整对象、起止时间等。我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工作与其他省、市、区同步,各地的养老金调整方案还需报送人社部、财政部批复同意后才能组织实施。我省历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工作,都能在上级部门规定时限内,发挥省级统筹信息系统优势,及时把新调整的养老金发放到每一位企业退休人员手中。您有关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应在每年12月前部署安排的建议,我们认为这个意见很好,我厅曾反映过,今后在适当场合还将向人社部、财政部积极反映。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赖诗卿

联 系 人:钟志文

联系电话:0591-87518494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4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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