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4-3000-2011-00203
  • 文号: 闽人社函〔2011〕278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生成日期: 2011-05-05
关于省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243号建议的答复函
闽人社函〔2011〕278号
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时间: 2011-05-05 00:00

鄢萍等5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议,内容全面,涵盖了社会保障体系的许多方面,且建议对于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分析十分中肯,提出的对策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及现实意义。现就代表们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我省社会保障发展现状

我省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从无到有,起步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覆盖面从城市到农村,参保对象从企业到个体工商户,从职工到城乡居民,参保人数从少到多,不断扩大。截至2010年底,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634.78万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1226.25万人,失业保险参保374.18万人,工伤保险参保417.76万人,生育保险参保373.05万人。同时,我省着力解决扩大覆盖面的难点问题,2008年3月底,全省4749家关闭破产企业19.35万退休人员(含先行参保9.49万人)全部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得到了妥善解决,并将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畴。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制度已全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全省范围全面实施;2008年,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2009年12月国务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2010年试点县(市、区)已占全省的40%,受到广大农民群众的普遍欢迎;1997年、2004年我省先后全面建立实施了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确保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至此,经过20多年的不懈努力,我省社会保障体系的框架基本建立,惠及全省城乡千百万人民群众,为社会架起了一道可靠的安全网。

我省社会保障事业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由于社会保障体系发展和逐步完善需要一个过程,在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如代表们提到的,社会保障法规体系不健全,不适应新情况要求,亟需进行修订;运行管理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待遇水平与人们日益增长的需求间尚有较大差距,有待进一步提高,影响我省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为保证“十二五”期间我省社会保障发展目标任务的完成,必须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拓宽思路,先行先试,从体制机制上创新,推进社会保障发展方式转变,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保障体系。

二、推进完善我省社会保障体系的措施

(一)加快健全社会保障地方法规体系,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化进程。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的社会保障立法在完善制度建设、规范待遇发放、加强管理服务等方面取得了较大的进展,在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方面出台了地方性法规,生育保险、社会保险费征缴方面有政府规章,但在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方面只有政府规范性文件,效力不高。《社会保险法》将于2011年7月1日实施,按照法律规定,需要抓紧制定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方面的法规规章,及时修订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方面与《社会保险法》不一致的法规规章,同时要尽快清理我省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凡与《社会保险法》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要在法律生效实施前予以修订或者废止,其中,包括代表们议案中涉及的以下方面:

1、修订完善我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一是认真落实省人大常委会2011年立法调研项目《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修订)》的调研工作,争取尽快将《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增强法律效力。二是部署全省各级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开展生育保险费率调整的统计测算和数据汇总,为制订福建省生育保险条例这一地方性法规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三是立足实际,大胆尝试,勇于创新,继续深化机关事业单位生育制度改革。分析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积极推动厦门、宁德、莆田、三明、南平等地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纳入生育医疗费用统筹范畴,进一步扩大城镇生育保险覆盖面。

2、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部署,我厅正积极研究制定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做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也在制定相关政策,下阶段我厅将按部里的制度安排予以贯彻。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弥补养老保险最后一块制度空白,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尽量与新农保合并实施,形成城乡统筹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并研究与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政策。

3、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制度

我省历来非常重视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问题,利用省级统筹的优势,较早出台政策,规定在省级统筹范围内只需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手续简易快捷。在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问题上,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我省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出台《关于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136号),及时贯彻落实了国办发〔2009〕66号规定的各项政策。与此同时,我厅及时研究出台《关于本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0〕46号),明确了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政策。除了以上政策规定,我省还就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问题出台了一系列经办管理规定,方便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二)健全完善管理机制,促进队伍建设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把社会保障事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省领导十分重视我省社保经办机构及队伍建设,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我厅针对社会保障职能不断增加、工作任务成倍增长的新形势,也多次向省领导和相关部门汇报、反映全省社保经办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情况,请求在省级政府机构改革之时,能明确各部门在社会保险方面的职责,理顺管理体制,并支持增加社保经办机构人员编制,解决部分市、县社保经办机构尚未列入“参公”管理等问题。2009年8月时任省长黄小晶在省政府研究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专题会议上要求“省委编办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研究提出我省社保经办机构有效整合的意见”。随后由省委编办牵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组成调研组,于2009年底对广东、山东、厦门等地的社保经办机构设置进行了实地考察,形成了《关于广东等六省市社保经办机构设置的调研报告》,并对省级社保经办机构各种整合设置方案进行利弊分析,在此基础上,针对我省现行的社保经办分散设置、分口管理,各险种覆盖范围不一、统筹层次不一,政策待遇不同、信息系统各异等现状,提出了我省省级社保经办机构整合方案,供省领导决策参考使用。今年初,经省委编委会进行研究,明确要求自下而上对全省社保经办机构再进行进一步深入调研。目前,我厅正积极配合省委编办开展全省社保经办机构调研工作。

(三)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抵御风险能力。

坚持推行以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为主要特征的社会保险管理方式,努力实现由市、县级统筹向省级统筹过渡。尚未全部实现市级统筹的社会保险项目,争取在两三年内全部实施设区市统筹;已经实施设区市统筹的社会保险项目,逐步上升到省级统筹,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到“十二五”期末,努力实现省级统筹。在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的同时,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工作机制,包括保险基金统筹过程中省、市、县合理的分担机制,基金征收机制和保障水平的增长机制。克服责任过分集中在省级,市、县积极性发挥不足等方面的问题。

(四)创新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机制,实现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

一是继续加大扩面征缴力度,努力做到“应收尽收、应保尽保”,在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的同时,积极研究扶持企业发展、减轻企业负担的措施办法,制定了《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积极做好社会保险费“四缓四降”工作,2009年、2010年全省降低失业保险费单位费率1个百分点,减免费款8亿。二是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社会保障基金来源中的基础作用,如医疗保险方面,2007年底,省政府从省级财政当年超收中安排13亿元资金,解决了全省4749家关闭破产企业19.35万退休人员参加医保问题。今年我省要较大幅度地提高城镇居民的筹资水平,将政府补助资金由120元提高到200元。三是积极开辟社会性筹资渠道,充分发挥慈善事业的筹资作用,争取设立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基金,接受社会募捐,发动全社会为我省的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四是努力探索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方式,争取国家的支持,通过各种形式的委托投资运营,实现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为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提供资金支撑。

(五)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完善社保基金监管体系。

我厅历来高度重视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管,保障了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有效运行。

1、建立完善规章制度。一是建立了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要情报告制度,规范基金监管行为,发挥主管部门职能作用,强化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二是全省各级社保经办机构都建立了内部控制机制。制定了企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机关失业社会保险、农村养老保险等五个保险的经办机构内控制度,规范经办业务工作,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优化操作流程。

2、精心部署社保基金专项检查。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每年我厅选择1-2个险种组织开展全省社保基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针对发现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设区市认真落实整改。特别是2008年6月以来,我省还组织开展社保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对社保基金的收支管环节进行全程检查,并对历史遗留问题等进行了梳理,取得了实效。

3、全面开展社保基金预警监测。加强社保基金实时监管,严防基金流失,堵塞基金支付漏洞。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署和要求,我省决定今明两年要全面推广实施社保基金监管软件,利用信息技术对社保基金进行及时监控,加强非现场监督,提高监管效率。

4、采取积极措施,进一步健全社保基金监管体系。一是建立了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委员会、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社会保障专家委员会监管机制,从行政、专家、社会等三个层面监督社保基金。我厅每年两次向省人大报告全省社保基金管理使用情况。二是注重发挥工会组织、企业、职工和媒体的作用,接受社会监督。我厅联合省财政厅还出台了《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接受社会监督,促进我省基金管理工作朝着良好方向发展。

(六)加快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增强社会保障管理服务能力。

我省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步伐。省级金保工程一期项目建设基本完成,省劳动保障数据中心建成并投入使用,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子系统软件于2002年全面投入运行,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行按月记账工作创造了条件。劳动业务平台应用软件、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子系统软件完成了测试工作。省级交换区数据库软件开发完成,并建立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数据定期更新制度。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处于全国领先水平,在全国率先实现省、市、县、乡四级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全省联网,做到省内异地就医实时结算。依托现有医保网络平台,全省省级及多数设区市新农合信息系统已建设到位。社会保障卡项目建设全面推进,陆续进行发卡,为人民群众的办理社会保障和金融事务提供了方便。开发了社会保险“五险”缴费明细申报和社保费缓缴的信息化操作软件,实现地税部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专线联网运行,职工可以随时查询个人缴费记录;简化缴费人办事流程,在地税办税服务厅实行“一站式”全程通服务,制定首问责任制,开发与电信联网的短信告知服务平台和网上申报系统。社会保险信息化建设是社会保险管理和经办服务的基础性工作,要实现对参保人员记录一生、服务一生、保障一生的目标,需要继续加快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实现管理服务现代化、科学化、信息化。

(七)健全保障水平增长机制,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

1、关于城乡低保标准

目前,我省城市低保标准实行与最低工资标准相挂钩的调整机制,原则上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3%至40%之间确定,其中单人户标准一般定在35%至40%之间,两人户及多人户标准一般定在33%至38%之间,并随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动适时适当调整。农村低保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食品、衣被、水电、燃料、其他日用消费品等费用确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闽政办〔2010〕289号)规定,我省建立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价格补贴与价格指数上涨联动机制,当月同比低收入价格指数涨幅连续3个月达到或超过3%时,各地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补贴和失业保险补贴,减轻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众生活水平的影响。

今后,我省将进一步健全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自然增长机制,完善低保标准制定办法,合理确定低保标准,满足困难群众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做到科学定标,按标施保,逐步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让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2、关于低保边缘家庭救助

近年来我省城乡低保制度不断完善,较好地保障了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但是一部分收入高于低保标准,处于相对贫困状态的城乡居民,由于未享受各项救助政策,实际生活水平甚至低于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的特殊困难,已经引起各级党委政府的关注。对于生活比较困难但家庭收入水平超过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低保边缘家庭,或因病、因灾等突发性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其他群众,我省正逐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给予他们临时性、不定额的救助,缓解他们暂时的困难。目前,泉州、龙岩各县(市、区)已正式实施了临时救助制度,其余地市正在建立中,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全面建立实施临时救助制度。为了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权益,进一步规范低收入家庭住房、医疗、教育等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对象范围及认定程序,我省将于年内制定出台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明确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解决其在医疗、教育、住房等方面的突出困难,逐步推进低收入家庭救助工作。通过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有效解决低保边缘贫困人员的临时性困难,实现社会保障的公平原则。

 

领导署名:颜路光

联系单位:政策法规处

联系电话: 0591-87559930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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