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4-3000-2010-00091
- 文号: 闽人社函〔2010〕210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生成日期: 2010-04-18
答复类别:C
丁秀凤等代表:
您在省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要求提高县级以上大集体职工退休工资待遇”的建议已经收悉,现答复如下:
非常感谢您多年来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对县以上大集体企业职工养老待遇问题的细心关注,令我们非常钦佩,也深受鼓舞,将激励我们更加努力工作,为切实提高县以上大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障待遇问题做好工作。
如何解决县以上大集体企业职工历史遗留问题,切实提高他们退休后养老金待遇水平,多年来,一直成为我厅的一项重要工作,我厅领导一直非常重视。但在客观上,目前要解决集体企业职工工龄视同缴费年限问题确实存在困难,多种复杂情况要给予统筹考虑,主要情况如下:
一、全省大集体企业职工调查摸底情况与问题分析
为彻底摸清全省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情况,我厅专门指派厅养老保险处、省社会劳动保险局相关人员,组成调研小组,对全省集体企业职工及其退休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情况进行调查摸底,通过设计表格、研究调查项目、赴集体企业实地了解、找集体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座谈等形式,基本掌握了全省集体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情况。针对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情况,调研小组召集了部分社会保险专家、学者和企业职工代表进行了解,反映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我省开始启动养老保险制度时,集体企业职工缴费是低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缴费的,如果两者享受相同待遇,存在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多缴费部分是否要退还的问题。由于集体企业执行省政府闽政[1989]24号文件,国有企业执行省政府闽政[1988]69号文件,集体企业是按照本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3%至7%缴纳养老保险费,国有生产性企业是按照本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7%缴纳养老保险费,国有商业、粮食、供销等经营性企业缴费比例更高,是按照本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5%缴纳养老保险费。集体企业的平均费率只是同期国有企业的四分之一左右,也就是说,一名国有企业职工一年交的养老保险费,等于一名集体企业职工四年交的钱。因此,国有企业职工(含全民带集体混岗工)有视同缴费年限,是建立在较高比例缴费的基础上。社会保险制度的基础就是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如果破坏了这个原则,社会保险制度就失去意义,会带来更大的不稳定因素。
二是省政府闽政[1995]37号文做出“对按闽政[1989]24号文件规定在人保投保的职工,1989年至1995年的保龄应予以承认,但连续工龄不能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当时是从基金平衡角度,经过一定测算后作出的决策。这项政策迄今为止已经执行了15年,有12.7万名集体企业参保人员已经按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了补缴,其中县大集体企业参保人员11.5万人(3.4万人尚未退休,8.1万人为已退休人员),其他集体企业参保人员1.2万人。如果集体企业职工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已按规定补缴的12万多名集体企业人员必然会提出退还已补缴的养老保险费。
三是对无力参保集体企业,主要是县以上大集体企业,由于企业效益不好,交不起养老保险费,企业名存实亡,所属人员也没解除关系。对这样的困难集体企业,原劳动保障部和民政部有专门规定,要求把他们本人纳入城市低保。这种企业职工和已退休人员目前全省约3.6万人,绝大部分是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如果将他们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这些人员就直接领取养老金,全省养老保险基金将收不抵支,缺口更大,给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带来隐患。
四是集体企业职工档案缺失严重,有些集体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工龄根本就无法确认。历史上,集体企业职工档案管理相对比较混乱,没有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规范,如果集体企业职工参保前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必须要对每个职工的入伍时间进行重新确认。文革前参加工作的集体企业职工多数未经劳动部门办理招工手续,工龄认定工作本身就很复杂,目前,大部分集体企业已倒闭或者破产,职工档案散失情况也比较严重,如果集体企业职工参保前的连续工龄也比照国有企业可以视同,全省近40万的集体企业职工的连续工龄都要重新认定。据我们调查了解,要按照档案去重新确认集体企业职工工龄,难度非常大;有些集体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的档案已经丢失多年,其工龄根本就无法确认。
二、待遇调整时试行与大集体企业职工工龄挂钩
对以上问题和困难,我们已经将有关情况和意见与相关部门进行了协调,也向省政府有关领导进行了反馈。为提高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待遇水平,省政府决定,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调整,向全省集体企业退休人员适当倾斜:一是对集体“四并三”人员不再进行减半待遇调整;二是对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其1990年以前的工龄,在调整养老金时把工龄缴费年限的相同标准增发养老金。这是省政府积极稳妥、更进一步采取措施,提高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待遇水平。
三、大集体企业职工工龄视同缴费年限需要考虑的因素分析
在养老金待遇调整工作中,涉及与集体企业职工工龄挂钩,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和社保经办机构收集了一些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由于档案缺失工龄无法认定的问题;二是有补缴过的工龄是不是要重复计发问题;三是对招工招干时间有疑义,是否要修改档案内容的问题;四是集体企业停产、长时间未与集体企业联系期间,是否也要算工龄的问题;五、上山下乡期间,没列入知青统计,是否也要算工龄……以上问题,直接影响到大集体企业职工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在政策、具体经办等层面问题。
四、集体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经过近几年的努力,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取得明显成效,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得到较大幅度提高。去年,把“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问题”作为我厅重点课题进行专题研究;对解决无力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问题提出建议意见,并使之上升为省委、省政府2010年为民办实事项目,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2010年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通知》(闽委[2010]3号)规定,今年财政将安排3358万元,对无力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县及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费。在调整养老金待遇时,继续把集体企业职工的工龄按缴费年限相同标准增加养老金。
虽然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离广大集体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的要求存在一定差距,我们将继续努力工作,为提高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作贡献。总之,我们将与有关部门共同努力,争取全社会的支持,继续按国家的政策规定,强化管理体制,深化改革,努力建设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养老保障体制,为切实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提高退休人员养老保障水平多做工作,做好工作。
领导署名:颜路光
联系单位:养老保险处
联系电话:0591-87518494
二○一○年四月十八日
主题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人大 建议 答复 函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省政府督查室、南平市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0年4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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