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4-3000-2005-00063
  • 文号: 闽劳社文〔2005〕371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生成日期: 2005-09-15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基本养老保险费代收代缴窗口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时间: 2005-09-15 00:00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基本养老保险费代收代缴窗口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
闽劳社文〔2005〕371号
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保险费代收代缴窗口业务管理工作,现将《福建省基本养老保险费代收代缴窗口业务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反馈。
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福建省基本养老保险费代收代缴窗口
业务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代收代缴窗口(以下简称“缴费窗口”)业务管理,规范和统一缴费窗口业务办理程序,依据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基本养老保险费代收代缴窗口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劳社〔2002)文414号)和福建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地税局《关于颁发〈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闽劳社文〔2004〕356号)等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在缴费窗口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对象为:(一)已参加福建省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持有城镇户口的自谋职业人员;(二)符合下列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1、本地城镇户口。2、年满16周岁以上,且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
  第三条    缴费窗口负责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代收代缴以及受理参保登记、关系接续、个人账户管理、关系转移、二次性待遇支付和退休审批等业务。
  第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本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代收代缴窗口(以下简称“社保缴费窗口”)和就业服务机构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代收代缴窗口(以下简称“就业缴费窗口”)。
  第五条    缴费窗口在业务受理过程中需要申请人报送的材料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第二章  参保登记 
  第六条    首次参保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时,应向当地缴费窗口申请领取《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一式二份),逐一填写后,连同以下证件、资料送缴费窗口审核。
(一)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户口簿及复印件;
(三)《灵活就业人员认定表》。
首次参保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按我省规定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或符合并申请办理政策性补缴的,应提供个人档案。
  第七条    由社保缴费窗口负责办理灵活就业人员代收代缴业务的,社保缴费窗口对申请人填报的《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及有关证件、资料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参保条件的,依据《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将申请人档案资料输入社保管理信息系统,发给《职工养老保险手册》,退还申请人有关证件,并将签章后的《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等有关资料存档;对不符合参保条件的,在《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审核栏中填写书面意见后将有关证件、资料退还申请人。
  第八条    由就业缴费窗口负责办理灵活就业人员代收代缴业务的,就业缴费窗口对申请人填报的《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及有关证件、资料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填写《参保单位职工社会保险增加花名册》后连同申请人有关证件、资料报当地社保机构审核。对符合参保条件的,社保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依据《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将申请人档案资料输入社保管理信息系统,将《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委托就业缴费窗口发给申请人,退还申请人有关证件,并将签章后的《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等有关资料存档;对不符合参保条件的,在《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审核栏中填写书面意见后将有关证件、资料退还就业缴费窗口。
就业缴费窗口对符合参保条件的申请人,应及时登录《基本养老保险费代收代缴窗口缴费人员情况登记册》,建立参保人员档案,并发给申请人《职工养老保险手册》,退还申请人有关证件;对不符合参保条件的,应将有关证件、资料退回申请人。
  第九条    对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首次申请办理参保登记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窗口应告知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部分一次性领取后,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 
  第十条    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职工(不含农村户口)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应向当地缴费窗口申请办理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居民身份证;
(二)户口簿及复印件;
(三)《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第十一条    由社保缴费窗口负责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人员代收代缴业务的,社保缴费窗口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证件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的,办理接续手续;对不符合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的,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后退还有关证件。
  第十二条    由就业缴费窗口负责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人员代收代缴业务的,就业缴费窗口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填写《参保单位职工社会保险增加花名册》后连同有关证件、资料报当地社保机构审核。对符合关系接续的,社保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并将申请人有关证件退还就业缴费窗口;对不符合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的,在《参保单位职工社会保险增加花名册》上填写书面意见后将有关证件、资料退还就业缴费窗口。
对符合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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