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4-0602-2026-00052
- 文号: 闽劳人仲委〔2026〕1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生成日期: 2026-08-12
- 有效性: 有效
省仲裁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福建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观察员制度实施办法》,已经2026年福建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正式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8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观察员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公开工作,以公开促公正,提升仲裁办案透明度、公信力,推动开展仲裁观察活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办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仲裁委)开展仲裁观察员选聘、动态管理,组织开展庭审观察等活动。
第三条 公民担任仲裁观察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政治立场坚定,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贯彻党的方针政策;
(二)年满十八周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无违法违纪失信记录;
(四)关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事业且有一定的了解;
(五)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与庭审观察、监督评议等履职活动。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仲裁观察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党纪政务处分且影响履职公信力
的;
(二)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存在严重信用不良记录;
(三)省仲裁院工作人员、案件利害关系人及其近亲属;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宜担任监督类职务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仲裁观察员由特别观察员、特邀观察员、一般观察员构成。
特别观察员:由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法官、仲裁委各成员单位指派专人构成。
特邀观察员:由新闻媒体从业者、劳动关系领域法律专家(学者)、执业律师、行风评议员、效能监督员构成。
一般观察员:由社会热心群众、企业人力资源负责人、基层工会代表、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构成。
第六条 仲裁观察员通过选聘产生,选聘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由省仲裁院具体负责。
仲裁观察员选聘采取单位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方式。特别观察员由省人大、省政协、省法院、省仲裁委成员单位推荐;特邀观察员由行业主管部门、律所、高校、媒体机构推荐;一般观察员可由基层组织推荐或个人自荐。
受聘仲裁观察员由省仲裁委颁发聘书,仲裁观察员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考评合格可续聘,连续聘任不超过两届。
第七条 建立省本级仲裁观察员信息库。省仲裁院应当对受聘仲裁观察员登记造册,建立人员信息库,加强动态管理。
第八条 仲裁观察员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了解案件审理流程、办案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庭审结束后,可从法律适用、程序规范、服务作风、社会情理等角度,独立提出书面或口头意见建议。
(三)参加业务培训、调解仲裁工作座谈、行风评议、典型案件研讨等活动。
(四)对仲裁办案流程、工作人员履职作风、服务效能等存在的问题,可向省仲裁院或省仲裁委反馈提升或改进建议。
第九条 仲裁观察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庭审纪律,不得喧哗吵闹、发言提问、随意走动、干扰庭审秩序,未经仲裁庭特别许可,不得擅自录音、录像、拍照及传播庭审涉密内容。
(二)尊重仲裁庭权威与仲裁裁决结果,不得随意发表不当评论、散布不实信息、炒作个案案情。
(三)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案件信息、当事人隐私及商业秘密。
(四)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不得利用仲裁观察员身份谋取私利、干预案件裁决、私下接触案件当事人。
(五)自觉参加业务培训,主动学习劳动人事法律法规和仲裁办案规则,提升履职能力。
(六)宣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协助推进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化解工作。
第十条 仲裁观察员开展仲裁观察活动,由省仲裁院根据工作需求,结合特殊时间节点、针对不同案件类型,统筹邀请安排。仲裁观察员也可自主提交观察活动申请,由省仲裁院统筹安排。
仲裁观察员开展仲裁观察活动,发现与观察案件的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亲属关系、业务关联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一条 仲裁观察员无故多次缺席履职,违反工作纪律规定,违反保密义务,泄露案件信息、当事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的,终止其聘任资格并视情节通报其推荐单位;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省仲裁院负责省本级仲裁观察员聘任及管理、仲裁观察员信息库维护、仲裁观察员任期考评、业务培训、庭审观察活动组织等工作;为仲裁观察员履职提供必要保障,免费提供法律法规资料、业务培训、庭审场地及评议载体;梳理汇总仲裁观察员意见建议,分类交办调解仲裁机构、劳动维权、就业服务、人事人才服务等有关工作窗口,并适时向仲裁观察员反馈办理情况。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仲裁委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可另行补充规范。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省仲裁委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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