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企业用工,加强工时制度的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闽政〔2011〕94号)精神,将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审批权限扩大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行省、市、县分级管理,进一步规范了全省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工作。
通知规定,企业应当实行职工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工作和休息办法。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上述规定的,方可向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经批准同意后实行。通知对企业申报条件、所需提供的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权限、审批程序等情形进行了规定。通知侧重审批业务的规范和指导,利于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审批工作,也为企业一次性办结行政审批提供了便利条件。
通知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法对企业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监督检查企业数应占当年审批企业的20﹪左右,并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通报,督促企业按审批规定的要求执行工时制度,切实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