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劳险〔1991〕009号
最近,接到一些单位来函,反映省劳动局、人事局、闽劳险(88)006号《关于加强职工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中第二条规定与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侨政会字(83)007号规定不尽一致,执行时有一定困难,应予规范,现经研究,补充规定如下:
一、凡不符合国务院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国家正式职工,按有关规定,经批准办理因私事出境定居手续时,可发给一次性离职补助费,其标准为:
(1)连续工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不满六个月的,发给半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
(2)连续工龄满一年至十年的,按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
(3)连续工龄满十年以上的,从第十一年起,每满一年发给一个半月的本人标准工资,但离职补助费总额,最高不得超过本人二十四个月的标准工资;
(4)计算离职补助费时,应包括物价补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5元、企业单位10元)和粮价补贴3元,其他补贴不发。
二、按有关规定,经批准辞去公职的国家正式工人及辞去公职自谋职业的国家干部,其辞职补助费的计算办法,也按上述规定办理。以后重新录(聘)用为国家职工的,工龄从重新录(聘)用之日起计算,但辞职时,未领辞职补助费的,其工龄计算仍按省劳动局闽劳力(90)018号文第五条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从一九九一年三月一日起执行,过去已按有关规定办理的,不再重新办理。
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