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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闽劳险〔1991〕009号

福建省劳动局 福建省人事局 关于国家职工离职、辞职有关待遇问题的补充规定

来源:省人社厅 发布时间 : 2021-11-22 17:15

    

                                             闽劳险〔1991〕009号

最近,接到一些单位来函,反映省劳动局、人事局、闽劳险(88)006号《关于加强职工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中第二条规定与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侨政会字(83)007号规定不尽一致,执行时有一定困难,应予规范,现经研究,补充规定如下:

    一、凡不符合国务院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国家正式职工,按有关规定,经批准办理因私事出境定居手续时,可发给一次性离职补助费,其标准为:

    1)连续工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不满六个月的,发给半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

    2)连续工龄满一年至十年的,按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

3)连续工龄满十年以上的,从第十一年起,每满一年发给一个半月的本人标准工资,但离职补助费总额,最高不得超过本人二十四个月的标准工资;

4)计算离职补助费时,应包括物价补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5元、企业单位10元)和粮价补贴3元,其他补贴不发。

    二、按有关规定,经批准辞去公职的国家正式工人及辞去公职自谋职业的国家干部,其辞职补助费的计算办法,也按上述规定办理。以后重新录(聘)用为国家职工的,工龄从重新录(聘)用之日起计算,但辞职时,未领辞职补助费的,其工龄计算仍按省劳动局闽劳力(90)018号文第五条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从一九九一年三月一日起执行,过去已按有关规定办理的,不再重新办理。

 

                            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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