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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满未续签劳动合同继续用工的,应支付二倍工资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 : 2021-08-25 17:42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512月应聘至某交通公司工作,从事车场保安岗位,入职后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至20191231日。合同期满后交通公司继续用工,王某仍从事原岗位工作,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20201230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20212月,王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人请求

  请求裁决用人单位支付202021日至20201230日继续用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争议焦点

  合同期满后继续用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二倍工资。

  处理结果

  裁决用人单位支付202021日至20201230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

  仲裁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结合上述两条规定,包涵了三层含义:一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三是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直接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该条款明确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除了惩罚性赔偿外,还应当与劳动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该规定既适用于首次用工情形,也适用于劳动合同到期后继续用工而未续签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该司法解释规定明确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对于这里“原条件”理解,应是指原劳动合同中劳动时间、工资报酬、奖金、福利待遇等除合同期限外的权利义务内容仲裁委员会认为,续签合同的合同期限,属于双方当事人对新劳动合同持续时间的合意,不能主观推定,需要双方当事人明确意思表示来确定。也就是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规定并没有免除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和责任“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等于双方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续签了一个新的劳动合同。

  本案中,交通公司在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用工而不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因此,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王某的仲裁请求

   (厅调解仲裁管理处  南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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