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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办事指南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 : 2015-08-20 11:53

《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办事指南

 

说明:今年,省物价局对省属民办技工学校重新核定了2007年秋季入学新生收费标准,并要求各校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等有关手续。现将福建省价格信息网(www.fjjg.gov.cn)《省物价局一次性告知事项》中有关行政事业收费审批事项摘录如下:

 

 (一)行政事业收费标准的核定和调整

1、对省级管理权限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地级市政府或市价格主管部门向省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核定和调整收费标准应提供以下材料:

(1)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2)收费单位的有关情况:包括收费单位性质、职能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来源等;

(3)申请核定收费的标准或现行收费标准及拟调整的理由、幅度、收费范围,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4)成本核算的相关资料,包括前三年的财务报表或财务预算情况;

(5)国外或省外的相关情况材料;

(6)对相关收费对象的影响;

(7)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人所提供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3、价格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备进行初步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通知申请人限期补齐有关材料。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1)申请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

(2)收费标准调整理由不充分或明显不合理的;

(3)提供虚假情况的;

(4)超出价格主管部门管辖权限的。

价格主管部门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将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正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核发《收费许可证》

1、发证范围:凡在福建省范围内实施收费行为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非企业组织。

2、申领《收费许可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1)收费单位凭有权机关批准的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文件和相关资料,到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或在东南价格信息网上(www.se_price.gov.cn)下载,《收费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按表列内容逐项填写并提供申请表所要求的资料;

(2)收费单位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加盖本单位公章、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名后送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核准、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价格主管部门对《收费许可证申请表》、批准收费的文件、资料等进行审核,核准后颁发《收费许可证》及其副本。

3、收费单位申领《收费许可证》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1)有权机关批准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文件;

(2)法人资格证明、单位性质及机构编制等有关情况的文件资料;

(3)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执收的文件;

(4)其他相关材料。

4、收费单位应在实施收费前20日申请核发《收费许可证》,先领证后收费,严禁无证收费行为。

收费单位改变名称或经有权机关批准增减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及收费范围,应在收到批准收费文件后20日内到发证机关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收费单位撤并、分立、迁移或停业时,应在批准后20日内到发证机关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

收费单位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必须随带有关批准文件、许可证正副本、申请表等相关资料。

收费单位丢失、损坏《收费许可证》时,应公告作废并及时到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收费许可证》。

5、收费项目收费期满,该收费项目自行废止,收费单位应主动向发证机关交还《收费许可证》及相关附件。

6、《收费许可证》每三年更换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