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背景
根据《福建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实施方案》(闽人社文〔2023〕159号)“以我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和300%分别作为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下限和上限”。适时调整2025年调整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是履行法定职责、确保工伤保险制度规范运行的必然要求,是确保工伤保险基金与经济发展和工资增长水平相适应重要途径。
二、目标任务
本次调整旨在实现制度公平与职工工伤保险权利义务对等,通过统一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在全省范围内构建公平的缴费环境,确保工伤保险基金长期稳健运行。
三、解决问题
一是落实工伤保险省级统收统支要求,解决全省缴费基数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二是明确2025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解决用人单位缴费核算无依据、操作不规范的问题;三是保障工伤职工待遇公平合理,避免因基数不清导致的待遇核算偏差,夯实基金平稳运行基础。
四、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内涵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全部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工资之和,作为其当期缴费基数。以我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和300%分别作为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下限和上限。
五、调整情况
根据福建省统计局提供2024年度相关数据,我省2025年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按4414元/月执行,上限按22070元/月执行。
六、适用范围
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依照执行。
七、实施期限
自2025年7月1日起实施
八、政策咨询方式
解读处室:工伤保险处
解读人:张璐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91-87621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