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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总工会 福建省
工商业联合会 福建省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关于开展基层劳动人事
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行动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厅调解仲裁管理处 发布时间 : 2024-01-11 11:35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部署,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2〕71号),按照人社部办公厅等4部门《关于开展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行动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36号)要求,近日,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福建省总工会、福建省工商业联合会、福建省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行动的通知》(闽人社文〔2023〕155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我省开展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以下简称调解组织)建设行动。现就《通知》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等相关情况进行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一是落实党中央要求。党中央历来高度重视基层社会治理工作。2023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调研时强调,要坚持好、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紧紧依靠人民群众,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是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劳动关系治理领域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阵地。出台《通知》,有利于推动基层调解组织更好履行“抓前端、治未病”职责,夯实劳动关系治理基础,更好维护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二是满足人民群众维权需求。近年来,我省争议案件持续呈现总量高位运行与办理难度加大并存的态势,“案多人少”矛盾更加突出。出台《通知》,把加强基层调解组织建设与践行宗旨、为民服务紧密结合起来,有利于进一步增加协商调解服务供给,促进争议就地就近就便化解,既解“法结”又解“心结”,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三是破解基层突出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履行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职责。但实践中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作用发挥不够,乡镇(街道)调解组织缺人员、缺场地、无经费问题较为突出。出台《通知》,有利于推动解决基层调解组织建设面临的突出问题,明确基层调解组织职能职责,更好开展协商调解工作。

  二、目标任务

  到2025年底,百人以上企业广泛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行业商(协)会广泛设立商(协)会调解组织,设区市、仲裁年均受案量500件以上及有条件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普遍设立调解中心,乡镇(街道)普遍设立实体化的调解中心,调解组织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明显提升,协商调解解决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数量占案件总量的比重显著提高,更好发挥协商调解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三、范围期限

  (一)适用范围:该《通知》适用于福建省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工商业联合会、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社会事业局、总工会、工商业联合会、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

  (二)该《通知》自2023年12月20日起执行。

  四、主要内容

  (一)加强调解组织建设。《通知》主要指导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调解中心、仲裁院调解中心、商(协)会、群团调解组织等四类重点调解组织建设, 包括配置工作人员,明确运行规则等,同时,针对小微型企业劳动用工机制不完善、内部化解能力弱等特点,提出可单独设立调解委员会,也可联合设立调解委员会,还可参加以仲裁院调解中心为指导,以乡镇(街道)调解中心、商(协)会调解组织为支撑,以调解员(信息员)为落点的小微型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机制。

  (二)明确工作职责。《通知》着重发挥各类调解组织特色和优势,从加强预防、强化协商、做好调解等三方面提出政策措施。《通知》要求,调解组织要主动做好宣传工作,引导用人单位依法合规用工、劳动者依法理性维权;要发挥自身特点和优势,通过多种形式推动用人单位建立争议协商和解机制;要加大调解力度,帮助争议当事人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三)夯实基础保障。夯实基础保障是加强基层调解组织建设的重要方面,为此,《通知》提出突出智能化建设、突出工作保障、突出规范化建设三条要求:要充分发挥我省智慧调解仲裁系统优势,同时积极使用人社、工会、工商联等部门在线调解平台和其他类型“互联网+调解”服务平台,认真做好争议“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相关工作,推动协商调解“网上办”“掌上办”,满足人民群众线上维权需求、减少群众跑腿次数、提高调解效率;要推动企业、行业商(协)会等单位支持调解组织建设,要求乡镇(街道)调解中心积极争取所在乡镇(街道)的支持,提供工作场所,配备必要设备,保障工作经费,人社部门要做好政府购买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服务工作;调解组织要建立完善调解员名册制度、调解员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大培训力度,提升调解员政治素养和办案能力,健全完善调解组织与仲裁院、人民法院衔接制度。

  解读处室:调解仲裁管理处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91-87513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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