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推进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统收统支工作部署,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2023年工伤保险相关待遇计发工作的通知》,统一全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一、出台背景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规定,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四项工伤保险待遇(以下简称“四项待遇”)均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计发。
根据国家“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的规定,按照“采取过渡办法,逐步实现待遇平衡”和体现“公平可持续”的原则,进一步推进我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统收统支工作开展,从2023年起,将四项待遇的计发基数,由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平均工资逐步向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过渡。
二、政策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
2.《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6号)。
三、政策明确三个问题
关于第一条,明确从2023年起,四项待遇的计发基数由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平均工资逐步向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过渡。
关于第二条,规定2023年四项待遇的计发基数为101516元(即:月平均工资计发基数为8460元)。
关于第三条,明确本文件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解读处室:工伤保险处
解读人:李文雅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91-87621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