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之日至今已超过15日了,现在对市级鉴定结论不服,这个诉求该怎么解决?
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 : 2022-08-18 22:24
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在收到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后,应当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15日为自然日,非工作日。收到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之日至拟提出鉴定申请日超过15日的,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是无法受理再次鉴定申请的,须按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执行。在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之日的1年后,工伤职工伤残情况有发生变化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可以向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