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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国治欠办发20192号

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细则》的通知

来源:人社部网站 发布时间 : 2019-11-13 15: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96号)有关规定,现印发《2019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细则》,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代章)        

  2019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19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细则

类别 考核项目 评分项目 评分说明 分值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省级政府负总责、市县级政府具体负责的工作体制

1.落实由政府负责人担任召集人的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会商根治欠薪工作(0.5分);

2.制定本地区根治欠薪年度工作计划并进行总结(0.5分)。 

第2项年度工作计划具体形式不限,其中工作任务应当明确各部门责任分工、成果形式和完成时限。  1
(二)省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根治欠薪工作进行考核

3.依据本地区出台的考核办法,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和细则并组织实施,按规定通报考核结果并督促整改(1.5分);

4.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0.5分)。 

第3项中考核指标应明确属地和部门责任。  2

(三)省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根治欠薪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5.省级政府依规对下级政府根治欠薪工作进行督促指导(1分);

6.省本级政府(含所属有关部门)督办或直接查处上级交办案件(2分);

7.建立本地区欠薪工作台账及在建工程项目台账,并动态更新(2分)。 

第5项中依规督促指导指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及相关文件要求的各类督查、检查、调研、指导等;

第6项重点考核按时提交书面情况报告、查清事实、依法妥善处理等情况。省本级应当建立督办工作台账和督办案卷,全面搜集保存督办案件证据材料,按时提交督办案件书面情况报告,事实认定清楚,依法妥善处理。无上级交办案件的,可直接得分;

第7项欠薪工作台账为统一、全口径工作台账;在建工程项目台账中应包含单独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台账。 

5
一、加强组织领导

(四)省级政府建立并落实根治欠薪工作问责制度 

8.建立并落实根治欠薪工作问责制度(3分)。  第8项可单独制定问责制度办法,也可与其他工作的问责制度合并设立,形式不限,应有具体适用标准;问责对象指对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因拖欠工程款引发欠薪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负责人;自评需报送考核周期内提请问责及有关职能部门书面回复情况;自评后经核查,应提请问责未提请的,每发现1起扣0.5分,扣完为止。  3

(五)省级政府加强根治欠薪工作宣传 

9.省级以上主要新闻媒体对根治欠薪重要会议、专项执法行动、大型活动开展宣传报道(0.5分);

10.通过现代传媒手段,不断创新根治欠薪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方式(0.5分);

11.按要求报送根治欠薪宣传稿件(0.5分);

12.积极做好欠薪惩戒宣传工作(0.5分)。 

第9项省级以上主要媒体报道次数平均每季度不少于1次;

第10项包括但不限于在政府或部门网站开设根治欠薪工作专栏,开通微博、微信等,宣传内容需及时更新;

第12项指根据宣传工作安排,积极配合中央及部属媒体做好对欠薪“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黑名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典型案例采访工作的,得0.5分。 

2
二、工程建设领域欠薪源头治理

(六)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改进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

13.工程建设领域行业主管部门落实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市场秩序,依法查处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2分);

14.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2分);

15.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1分);

16.主管部门落实不得批准长期拖延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新项目开工建设的规定(1分);

17.对于未履行工程款支付责任的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1分)。 

第13项自评需报送查实处理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情况。自评后经核查有未经查处的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情况的,每发现1起扣0.5分,扣完为止;

第14项自评后经核查,应依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办理工程担保而未办理,发生拖欠工程款和欠薪的,每发现1起扣0.5分,扣完为止;

第15项在自评后经核查,项目未按合同约定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进行结算并支付工程款的,每发现1处扣0.5分,扣完为止;

第16项在自评后经核查,项目未按规定落实的,每发现1处扣0.5分,扣完为止;

第17项需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主管部门提供记入信用记录建设单位台账,经核查发现应纳入而未纳入的,每发现1起扣0.5分,扣完为止。 

7
二、工程建设领域欠薪源头治理 (七)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过程监管

18.审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主管部门严格审查资金筹措方案,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可研报告(1分);

19.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从源头上预防因拖欠工程款导致的欠薪(2分);

20.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严禁施工企业带资承包(2分)。 

第18项、19项、20项在自评后经核查,项目未按规定落实的,每发现1处扣0.5分,扣完为止。  5
三、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八)健全欠薪预警监控机制 

21.省内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两网化)管理实现全覆盖(1分);

22.建立并完善欠薪预警系统,根据市场监管、税务、银行、水电供应等部门和单位提供的监管信息和企业经营相关指标变化,定期研判,及时预警并做好防范(1分);

23.实现地级城市工程建设项目工资支付监控信息化管理,共享工程建设领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系统数据(2分)。 

第21项省内建立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欠薪违法案件及时录入信息系统。市级以上建立集中式的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得0.5分,否则不得分。建立网格化管理制度并明确工作人员和工作责任得0.5分,否则不得分;

第22项定期研判并发出预警信息得0.5分,采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动态监控的再得0.5分;

第23项未按要求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工资支付监控系统的,此项不得分。 

4

(九)落实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规定

24.在建工程项目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实现全覆盖(3分)。  第24项在自评后经核查,项目未按月足额支付工资的,每发现1处扣0.5分,扣完为止。  3
三、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十)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实名制管理

25.在2019年底前,集中开展农民工劳动合同普查与体检(1分);

26.在建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制度实现全覆盖(2分);

27.本地区省市县各级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互联共享,并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平台对接,各地区信息在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平台中实时更新(2分);

28.本地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项目入库率、人员劳动合同签订与登记情况(4分)。

第25项未根据《司法部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做好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有关问题的意见》(司发〔2019〕2号)开展农民工劳动合同普查与体检的不得分;

第26项在自评后经核查,未通过计酬手册或信息化实名制等管理手段,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的,及未提供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的,每发现1处扣0.5分,扣完为止;

第27项若本地区省市县各级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未实现互联共享,或未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平台对接,扣除本项全部分值(2分);本地区实名制管理信息在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平台中实时更新率在80%以上得2分,50%-80%得1分,50%以下不得分;

第28项在自评后经核查,按照本地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平台项目数占本地区发放施工许可项目数比例计分:80%以上得2分,60%-80%得1分,60%以下不得分;房屋市政类在建工程项目工人未签订劳动合同或未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登记的,其他领域在建工程项目工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每发现1人扣0.2分,扣完2分为止。 

9
(十一)建立并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29.工程建设项目开设专用账户情况(1.5分);

30.建设单位按时足额向总包单位专用账户拨付资金(1.5分);

31.总包单位通过专用账户委托银行直接向农民工发放工资(2分);

32.对在建工程项目专用账户设立、使用情况依法进行检查(2分)。 

第29项在自评后经核查,项目未开设专用账户的,每发现1处扣0.5分,扣完为止(同时扣除第30项、31项相应分数);

第30项在自评后经核查,项目建设单位未落实按时足额拨付要求的,每发现1处扣0.5分,扣完为止;

第31项在自评后经核查,项目总包单位未通过专用账户委托银行直接发放工资的,每发现1处扣0.5分,扣完为止;

第32项未开展检查工作的,此项不得分。

7

(十二)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

33.在建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制度执行情况(2分)。  第33项在自评后经核查,在建工程项目未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每发现1处扣0.5分,扣完为止。如发生涉及工资保证金的违纪违法行为,扣除本项全部分值。  2
三、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十三)落实清偿欠薪责任

34.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的责任;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因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及挂靠造成欠薪的清偿责任(2分)。  第34项在自评后经核查,项目未落实相关规定的,每发现1处扣0.5分,扣完为止。  2

(十四)落实施工现场维权公示牌制度

35.所有在建工程项目按标准在施工现场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2分)。  第35项在自评后经核查,未设立告示牌的,每发现1处扣0.5分;未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标准设立或未设立在室外的,每发现1处扣0.2分,扣完为止。  2
四、工资支付诚信体系 (十五)加强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落实失信联合惩戒

36.按规定组织开展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1分);

37.按规定组织开展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A、B、C三级评价工作(1分);

38.按规定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认定工作(1分);

39.按规定向信用信息平台推送欠薪信息,实现信用信息互认共享(1分);

40.落实欠薪联合惩戒机制,建立惩戒反馈机制(1分);

41.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向部本级报送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1分);

42.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向部本级报送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案件(1分);

43.工程建设领域行业主管部门将本行业发生的欠薪情况纳入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1分)。 

第36项地市级、县级每季度公布1次,省级每半年公布1次。未按要求公布的,每发现1处扣0.5分,扣完为止;

第37项未按规定组织开展的,每发现1处扣0.5分,扣完为止;

第38项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黑名单”)未做到应列尽列的,每发现1起扣0.5分,扣完为止;

第39项应当推送而未推送的,每发现1次扣0.5分,扣完为止;

第40项相关部门落实联合惩戒机制,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馈惩戒工作情况的,得1分;

第41、42项未按规定报送的,每发现1次扣0.5分,扣完为止;

第43项未及时纳入的,每发现1次扣0.5分,扣完为止。 

8
五、依法处置欠薪案件

(十六)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欠薪行为

44.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落实举报投诉案件省级联动处理机制(3分);

45.落实“双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执法检查机制,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多部门联合专项执法检查(1分);

46.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加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办理工作的通知》,建立重大案件分级督办制度,及时审查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分);

47.落实欠薪案件快裁快审机制(1分);

48.落实对被欠薪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制度(1分);

49.工程建设领域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办本领域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并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转交或移送线索或证据的相关部门(2分)。 

第44项公布举报投诉渠道,举报投诉案件省内联动处理,实现“一点举报投诉、全网联动处理”的,得2分;将12333或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电话作为省级行政区域内统一举报投诉公开受理电话的,得1分。举报投诉不畅、未及时接收举报投诉的,每发现1起扣0.2分,扣完为止;

第45项要求省级建立“双随机”抽查“两库一单”;日常巡视检查落实“双随机”抽查;

第47项指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第48项落实对被欠薪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制度的,得0.5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26号)要求,在案件多发高发地区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设立法律援助窗口的,得0.5分;

第49项应建立线索证据转交移送机制和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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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治欠成效

50.本地区欠薪问题发生和解决情况。其中,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按期结案率达96%以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督办案件结案率达95%以上(3分);

51.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因拖欠工程款导致的欠薪问题,在2019底前全部清偿(5分);

52.国有企业投资或承接工程项目的欠薪问题,在2019年底前全部清偿(3分)。 

第50项中,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按期结案率部分0.5分,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督办案件结案率部分0.5分,其余根据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信访、舆情、欠薪线索、暗访调研等反映的欠薪问题发生和解决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后给分。

第51项、52项评分参考各地开展根治欠薪夏季专项行动相关情况。 

11

(十八)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53.因欠薪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每发生1起扣1分(5分);

54.因欠薪引发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发生1起扣5分(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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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强执法能力建设 (十九)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央编办 财政部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的意见》

55.省、市、县三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使用规范的机构名称(1分);

56.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承担人社部门综合执法职能(1分);

57.加强基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量情况(1分);

58.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经费保障情况(1分);

59.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执法用车配备情况(2分);

60.工作服装配置情况(1分)。 

第57项中合理配备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充实执法辅助性岗位等方式,使本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量得到加强的得1分;

第58项中本地区各级劳动保障监察经费没有足额保障的扣1分。

第59项在自评后经核查,存在无执法用车且无保障措施的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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