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4-0609-2018-00281
  • 文号: 闽人社文〔2018〕281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生成日期: 2018-11-13
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
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时间: 2018-11-16 17:02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建立健全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建立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而逐步提高,确保参保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不断增强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待遇确定机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由县及以上人民政府确定标准并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明确各级人民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和参保居民等各方面的责任。省政府根据国家最低基础养老金调整情况、全省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所需资金按照规定由国家、省、市、县各级财政分担。市县根据当地实际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对长期缴费、超过最低缴费年限的,应适当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提高的基础养老金和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负担。引导激励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优化养老保险待遇结构,提高待遇水平。
  (二)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统筹考虑国家最低基础养老金调整、全省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适时提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方案,报请省委、省政府确定。有条件的市县进一步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市县基础养老金的调整,应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事先按程序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备案后,报请同级党委和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市县负担 

  (三)确保老年城乡居民享受养老待遇。根据全民参保计划的要求,为如期实现社会保险法定人群全覆盖目标,2020年底前,允许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含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现已超过60周岁、但目前尚未参保的具有我省户籍的人员,补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补缴保费(不享受政府补贴),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领取养老金,以确保老年城乡居民应保尽保、应发尽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四)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和缴费补贴调整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全省城乡居民收入增长、财力状况、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等情况,提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定缴费档次标准和缴费补贴调整方案,报请省委、省政府确定。市、县根据经济发展、财力状况和省定标准调整等情况,合理确定和调整当地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经当地党委和政府同意后实施。最高缴费档次标准,以及缴费年度内个人缴费(含社会组织或个人资助)、集体补助的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人员可适当增加缴费补贴,引导城乡居民选择高档次标准缴费。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提高缴费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加大资助。 

  2019年1月起,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定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调整为12档,分别为(括号内为缴费补贴):200元(40元)、300元(50元)、400元(60元)、500元(70元)、600元(80元)、700元(90元)、800元(100元)、1000元(120元)、1500元(140元)、2000元(160元)、2500元(180元)、3000元(200元)。各市县应按照省定标准设定200元至3000元范围内的缴费档次;3000元以上(不含3000元)缴费档次的设定应符合本文件规定,并适当提高高档次缴费的补贴金额,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负担 

  (五)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15〕48号)以及省里相关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的重要任务,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广大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责任,切实把政策落实到位。
    (二)完善机制建设。各市县要根据本意见精神,逐项落实各项政策,本着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原则,建立和完善适合本地区情况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调整机制有条件的市县可在省定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缴费、待遇标准及政府补贴水平。
    (三)强化部门协同。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精心制定工作方案,共同做好基础养老金、个人缴费档次标准、政府补贴标准等测算和调整工作,落实相关资金。相关标准和政策报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四)做好政策宣传。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全面准确解读政策,引导广大居民积极参保,鼓励长缴多得、多缴多得。要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让参保居民形成合理的预期。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8年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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