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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闽人社文〔2020〕126号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扶贫
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
集中开展脱贫攻坚专项奖励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 : 2020-10-12 17:43

各设区市人社局、扶贫办,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农业农村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全国事业单位集中开展脱贫攻坚专项奖励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83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省事业单位集中开展脱贫攻坚专项奖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范围

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党和国家关于脱贫攻坚重大战略部署、以及省委和省政府具体工作安排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重点向基层一线倾斜,向23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各级事业单位派驻贫困村扶贫的工作人员和集体,以及援藏、援疆、援宁、援甘的扶贫工作人员和集体倾斜。

二、奖励条件和种类

在执行脱贫攻坚重大战略部署和重大专项工作中,表现突出、作出较大贡献,在本单位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给予嘉奖。

取得突破性成就、作出重大贡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给予记功。

取得突破性成就、作出杰出贡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给予记大功。

三、奖励名额、权限、程序和奖金标准

(一)奖励名额

嘉奖和记功的名额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的奖励权限,由奖励决定单位结合实际和奖励条件确定,记大功的人员和集体推荐名额要严格掌握。全省拟按嘉奖人员1000名、集体100个,记功人员100名、集体20个,记大功人员15名、集体3个的规模控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福建省事业单位脱贫攻坚专项奖励名额分配表》(详见附件1),以实际承担脱贫攻坚任务人员规模为基数,合理安排嘉奖、记功的人员和集体名额,制订脱贫攻坚专项奖励工作方案,征得同级组织部门意见后,报省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省扶贫办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奖励权限

1.嘉奖。省、市级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县级以下事业单位报县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2.记功。市级以下事业单位报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省级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

3.记大功。报省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三)奖励程序

市、县嘉奖和记功奖励程序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执行,人选按权限提请市、县两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记大功人选要按照奖励的标准和条件,在推荐控制名额内,从严掌握、保证质量,自下而上、层层把关、逐级推荐遴选,经市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或省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初审,省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省扶贫办研究审核后,提请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援藏、援疆、援宁、援甘人员和派驻扶贫工作的事业单位人员,由派出单位推荐并征得派驻单位同意后,按规定管理权限作出决定。

(四)奖金标准

奖励奖金标准按照《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的通知》(闽人社文〔2019149号)执行,嘉奖1500元、记功3000元、记大功6000元,所需经费由获奖人员单位通过现有经费渠道解决,不计入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周密组织。本次专项奖励工作实行全省统一部署,集中开展、分级负责,在9月至11月组织实施。各级人社、扶贫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筹划,统一部署、集中开展,扎实细致做好评选工作,在11月底前完成专项奖励工作。

(二)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坚持把推进脱贫攻坚的工作实绩作为衡量标准,体现广泛性、注重代表性,做到宁缺毋滥。坚持向一线的基层岗位倾斜,向脱贫攻坚任务重、难度大的贫困地区倾斜,向脱贫成效明显的地区倾斜。四级及以上管理岗位人员一般不推荐,六级以上管理岗位人员从严掌握。

(三)严格把关,公开透明。坚持政治标准,严格程序,注重多方面听取意见,确保每名推荐人选经得起检验,确保专项奖励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对拟奖励的对象,应充分听取纪委监委和政法部门意见,涉及领导人员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事先征得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四)统筹协调,示范带动。各地要处理好各类表彰奖励的关系,对因同一事迹已经表彰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原则上不再重复奖励,已经获得国家级或省级荣誉称号的不再重复奖励。本次脱贫攻坚专项奖励不影响事业单位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开展的定期奖励工作。同时,用好奖励成果,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各设区市、省直有关单位请于20201120日前将奖励情况报告报省人社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和省扶贫办扶贫综合协调处。

(五)严肃纪律,加强监督。奖励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纪律,对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省人社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联系人:张李招、林芊

联系电话:0591-878560218785705788201921(传真)

省扶贫办扶贫综合协调处

联系人:王丹

联系电话:0591-8782782987805629(传真)

 

附件:1.福建省事业单位脱贫攻坚专项奖励名额分配表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审批表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奖励审批表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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