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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闽人社办〔2020〕16号

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 : 2020-02-03 12:18

各设区市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省直有关单位人事部门: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前的重大政治任务

全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切实把疫情防控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当前最重要的工作和头等大事,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职称管理和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考试等相关工作,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出积极贡献。

二、积极妥善处理,扎实做好疫情期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

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通知》中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工作要求,凡是不符合卫生防疫要求的公开招聘活动一律不得组织;疫情防控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需要紧急补充医护人员等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可开辟绿色通道、简化招聘程序,可采用网上面试、考察等方式直接招聘聘用,以保障疫情防控工作急需,相关招聘手续可在疫情过后补办。

三、强化大局意识,暂停疫情期间职称评审等人员集聚活动

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及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在我省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暂停开展职称评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今年2、3月份国家无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项目计划)、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等集体活动。

四、树立导向作用,激励引导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主动担当作为

各地部门要加强与同级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领导小组办公室沟通,注重发现、选树、宣传勇于担当、敢于奉献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对在疫情防控中作出贡献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特别是奋战在疫情防控一线、贡献突出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可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和我省的转发通知等有关规定开展及时奖励。同时,对在疫情防控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疫情防控期间遇有紧急情况要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人力资源开发处。

联系人:张李招、赵婷婷,联系电话:0591-87856021、87833713(公开招聘)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0年2月3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相关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在疫情防控期间均改为网上组织或延期举行,暂停组织线下现场报名、笔试、面试活动,以减少人员聚集交叉感染风险。相关调整事项要及时以适当形式告知考生并向社会公告。如确属工作急需组织公开招聘的,应落实卫生防疫要求,尽量采用电话、视频、互联网等非现场接触方式办理有关事项,相关体检、考察活动可延后开展。

 二、疫情防控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需要紧急补充医护人员等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可简化招聘程序,设立招聘绿色通道。可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采用网上面试、考察等方式直接招聘聘用,以保障疫情防控工作急需,相关招聘手续可疫情过后补办。

 三、激励医疗卫生机构医护人员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履职尽责,担当作为。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对于在疫情防控中作出贡献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特别是奋战在疫情防控一线、贡献突出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可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有关规定开展及时奖励。对于获得嘉奖、记功、记大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一次性奖金,获奖人员所在地区或者单位经批准可以追加其他物质奖励,所需经费按规定渠道解决。对于在疫情防控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要及时总结宣传疫情防控工作中的先进事迹,树典型,立标杆,激励引导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主动履职,担当作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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