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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覆盖范围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 : 2014-05-08 20:29

 

 
     

  

 

 

 各市、县(区)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有关高等职业学校: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2011年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通知》(闽委[2011]14号)精神,进一步增强中等职业教育吸引力,促进教育公平,决定从2011年秋季起,继续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资助政策覆盖范围,在原有涉农专业及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的基础上,进一步将中职一年级所有正式学籍学生纳入免学费范围。为做好2011年秋季免学费工作,现决定对2010年省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实施办法》(闽财教[2010]102号)、《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教[2010]103号)进一步明确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免学费资助政策实施范围、对象和方式 

(一)免学费政策实施范围 

在福建省境内,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以下简称“中职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学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二)免学费政策实施对象 

2011年秋季学期起,按所处年级不同和接受教育形式不同分别确定各年级的中职免学费政策实施对象 

三年级(指顶岗实习学年,包含二年制二年级)免学费实施对象:经认定顶岗实习困难专业的正式学籍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教育部等四部委《关于做好2009秋季学期至2012年春季学期中等职业学校第三学年顶岗实习困难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工作的通知》(教职成[201017号)文件规定,中职学校第三学年顶岗实习困难的专业范围是:涉农专业和其他艰苦行业、特殊行业、高危行业等不适宜安排学生顶岗实习的非涉农专业。非涉农类顶岗实习困难专业(以2000年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和2009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为准)主要有:医药卫生类专业,资源与环境类中的采矿技术、矿井通风与安全专业,财经类中的会计专业,土木水利工程类中的古建筑营造与修缮、矿井技术专业,信息技术类中的计算机软件专业,文化艺术与体育类中的民间传统工艺专业、运动训练,社会公共事业类中的文秘专业及幼儿师范教育专业。2012年秋季起,顶岗实习困难专业按照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相对应的专业参照执行。三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含非全日制)全部视同顶岗实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免学费政策,其余三年级顶岗实习困难专业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顶岗实习困难专业全日制学生数扣除涉农专业学生后的6%评审确定。 

二年级免学费对象(不含二年制二年级学生):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涉农专业学生(含非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二年级全日制非涉农专业在校生的6%比例评审确定。 

一年级免学费对象:所有接受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正式学籍学生,包括全日制、非全日制所有专业学生。 

以上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涉农专业及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评审认定办法仍按“闽财教[2010102号、103号文”规定执行。 

二、进一步加强免学费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 

为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对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学费收入减少的部分,通过以下渠道弥补:财政给予免学费补助资金、学校按规定从事业收入提取资金及学校开展校企合作等方式获取的收入。其中财政核拨的补助资金为主要弥补经费渠道。 

(一)财政补助资金标准与来源 

1.对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全日制学生,涉农专业免学费财政补助资金标准每生每学年2400元,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非涉农专业省属学校学生补助资金标准2600元,由省级财政承担;非涉农专业省属以外其他学校学生省定财政补助资金标准2100元,由省及市、县(区)比照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分担比例共同承担。 

对所有一年级艺术院校全日制艺术类专业学生、医药卫生院校全日制医学卫生类专业学生、高级技工学校的数控机床加工、模具设计制造与维修、电气工程等高级技工专业(仅指高中起点两年制)全日制中职学生,省属学校由省级财政按每生每学年分别为4800元、3200元、3800元补助,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省属以外学校省级财政补助标准分别为3600元、30003200元,由省及市、县(区)比照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分担比例共同承担。 

2.对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非全日制学生,免学费财政补助资金按学校隶属关系全部由同级财政承担,其中:省属学校财政补助资金标准每生每学年1200元;省属以外其他学校补助资金标准1000元。对以广播电视、网络信息、远程技术等方式为主实施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学校,按“办学所在地”原则确定隶属关系,免学费财政补助资金标准由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参照上述标准并根据学校实际办学成本自行核定。 

3.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中职学校按“谁审批,归属谁”的原则确定隶属关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中职学校原已明确的隶属关系不变,新设立的民办中职学校,按批文明确隶属关系。 

4、各市、县(区)可根据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水平及发展需要确定本区域免学费补助标准并报省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备案,原则上各地确定的补助标准不得低于省定补助标准。 

5.厦门市中等职业学校实施免学费所需资金由厦门市政府安排。 

(二)财政补助资金的下达拨付 

免学费财政补助资金仍按 “先预拨、后结算”原则下达拨付。 

1.全日制学生免学费的财政资金补助按原办法执行。 

2.非全日制学生免学费的财政资金补助,实行“比例控制、分年预拨、毕业结算”办法,即从2011年秋季起每学年按学校上报的非全日制免学费人数,预拨70%财政补助资金。从毕业当年起进入结算期,对2011年秋季入学(即2011级)的三年里不同学制的毕业生进行汇总计算应补资金数额,与入学年份预拨资金进行结算。 

3、各级财政部门应按分担比例配套免学费财政补助资金,连同省级下拨的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学校,不得相应减少其他应由财政预算安排的学校办学运转经费。 

三、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对上报学生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和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负主要责任。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保障部门和学校要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 

四、中等职业学校要强化新生电子学籍注册和在校生学籍异动管理,严格区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学生,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将培训性质等非学历教育学生注册为学历教育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同时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身份分别注册学籍、或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注册学生学籍。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不得借联合办学的名义,随意设立分校或校外办学点;不得以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名义进行乱招生、乱收费;严禁以各种名义虚假招收非全日制学生,骗取免学费等财政补助资金。 

五、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审查中职学历教育学校的招生资格,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和曝光重大违规违纪行为,对虚报学生人数骗取财政补助资金或挤占、挪用、截留免学费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收回财政补助资金,并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同时取消学校其他有关职业教育专项资金的申报资格。对于严重违规的中等职业学校,将限制招生或停止招生。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从20119月起执行。闽财教[2010102103号文件规定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其余部分请继续遵照执行。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学校应按省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闽财教[2010102103号文件及本通知精神,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做好中职教育免学费工作,加强免学费财政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信息真实完整,确保免学费资助政策落实到位,进一步提高中职教育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服务能力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一一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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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财政部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185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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