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指南 |
办理部门 | 各县(市、区)税务部门 |
责任处室 | 各县(市、区)税务部门 |
法律依据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49号)及各县(市、区)实施办法 《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闽人社文〔2018〕281号)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闽人社办〔2018〕258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办公室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启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相关工作的通知》(闽税办发〔2019〕1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关于印发<福建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业务规则(试行)>的通知》(闽税函〔2023〕131号) |
事项收费 | 不收费 |
申报条件 | 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处于缴费阶段 |
相关规定 | (1)当地城乡居民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2)当地城乡居民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3)2019年1月起,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定缴费档次调整为12档,分别为: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部分市、县增设了更高的缴费档次),参保人可根据自身收入情况选择适当的档次进行缴费,各县(市、区)缴费档次请咨询当地税务部门及城乡居民保经办机构。 (4)2022年起,允许当年内为已正常缴纳本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保费的参保人员申报集体补助或社会资助,当年度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合计金额不超过申报时当地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
申请材料 | 详询各县(市、区)税务部门 |
相关表格 | 详询各县(市、区)税务部门 |
办理流程 | 具体办理流程请咨询当地税务部门 |
受理形式 | 窗口受理 |
受理部门 | 各县(市、区)税务部门 |
联系电话 | 详询各县(市、区)税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