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福建省政府购买就业公共服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对《办法》出台的背景、依据、主要内容、常见问题等进行解读:
一、制定背景
政府购买服务是政府公共服务提供方式的重大创新,对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改善公共服务供给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中发〔2024〕18号)有关精神,省人社厅印发了《福建省政府购买就业公共服务暂行办法》,着力完善政府购买就业公共服务机制,健全就业公共服务制度,提升就业公共服务水平。
二、政策依据
1.《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
2.《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中发〔2024〕18号)
3.《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
4.《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闽财综〔2022〕19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明确以下内容:
1.政府购买就业公共服务的主体为本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2.政府购买就业公共服务的内容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就业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
3明确六类不得纳入政府购买就业公共服务范围的内容,对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就业公共服务事项进行细化说明。
4.结合当前工作要求和我省实际,细化福建省政府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指导性目录,共设置5类22项具体项目。
此外,《办法》还对政府购买就业公共服务的行为进行定义,明确牵头单位、承接主体、购买流程、合同签订要求、绩效评价要求、预算管理要求、监督管理要求以及相关权责等,有利于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服务质量和效果,促进服务市场有序发展,加强预算管理和监督。
四、关键词诠释
1.就业公共服务:指通过公益性服务措施,以满足劳动者就业或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需求的行为。
2.政府购买就业公共服务:指本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县级及以上)将属于就业公共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3.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就业公共服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行政审批、行政裁决、行政许可等事项。具体包括: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的拟定;组织实施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开展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和督办案件;以及就业创业政策的受理、审核和资金拨付,资金发放问题的整改和资金追讨等。
五、常见问题解答
1.政府采购与政府购买服务的区别?政府购买就业公共服务是否遵循政府采购法?
答复: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政府购买就业公共服务项目采购环节的执行和监督管理,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制度执行。
2.政府采购项目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则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无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那么若政府购买就业公共服务项目也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是否也不需要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答复: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规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相关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并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未列入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购买主体在编报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反映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情况”;《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定义的政府购买服务内容既包括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服务,也包括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服务。所以限额以下的政府购买就业公共服务项目也要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3.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包括哪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的就业公共服务项目有哪些?
答复:政府购买就业公共服务的范围严格遵循《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仅限于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就业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
其中,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服务主要是指为增加国民福利和公共事务管理,向特定收益群体和特定管理对象提供的服务,比如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性服务,主要体现国家机关的职能,政府履职必须是履行特定的、具体的职责事项,非泛指单位定岗定责所确定的静态职责。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履行某个特定职责时,需要借助社会力量提供辅助性服务。法律服务、政策(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会议服务、代理服务、档案整理、监督检查、评估验收、绩效评价、工程辅助、项目评审、会计服务、审计服务、技术业务培训、信息技术、后勤管理、政府履职所需其他辅助服务。“辅助性服务”必须与“履职”事项紧密相关,并处于从属地位,不能将与特定“履职”事项不相关的服务(如政府自身需求的服务)当成“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也不能将“履职”事项(即《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全部交给社会力量承担。
考虑到各级人社部门在判定哪些就业公共服务项目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实施仍有疑惑,此次出台的《福建省政府购买就业公共服务暂行办法》中具体罗列了5类22项可以采购的服务事项。
4.政府购买就业公共服务的过程中,如何辨别是否违背变相用工、违规基建等?
答复:在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过程中,要防止“政府购买服务”泛化,将不属于购买服务的事项,如非政府职责范畴的市场经营、政府直接履职的行政执法、非编制人员的招聘、劳务派遣形式的变相用工、单位内部办公用房的租用、融资性质的资产租赁、工程建设项目的服务包装等,当成“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导致政府机关和所属单位权责不清,养人办事的同时花钱买服务,浪费财政资金,影响服务质量。对政府购买就业公共服务而言,尤其是当中的“零工市场、家门口就业服务站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运营服务”,要充分认清运营的内涵,是指各级人社部门对承接运营服务的主体,根据工作量、专业性和成效等对其支付相应费用,承接主体对承接服务所获资金,可自行决定是否用于所属人员工资开支、场所设施完善等。但对实施购买服务的主体而言,先有服务后有费用,不得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直接用于零工市场、家门口就业服务站等从无到有的基础建设,或者直接用于开展零工市场、家门口就业服务站等相关非编制人员的招聘、劳务派遣聘用和工资支付。
解读单位:福建省劳动就业服务局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91-876028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