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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8条第2款规定:
1、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2、有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3、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