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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我省现行政策规定,参保人员拒不退还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从其被清理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抵扣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则由保留发放养老金的社保经办机构按恢复发放时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闽政办〔2019〕29号规定)的60%继续发放基本养老金,其余部分先行用于抵扣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直至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全部退还。如参保人死亡时重复领取养老金的部分未抵扣完,则从死亡后的待遇中一次性扣除剩余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