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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校毕业生到具有档案管理权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就业的,由单位直接接收、管理档案。
(二)高校毕业生到无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就业的,可由各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负责提供档案管理等服务。
(三)高校毕业生离校时没有就业的,档案由学校统一发回原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保管。